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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本山庄的管理,维护公司财产和业主、住户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,签定本公共契约(以下简称公契)
一、 总则
第一条
高尔夫山庄物业的专业管理分公司是独立核算、服务业主、管理山庄物业的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管理公司),对本山庄的房屋、公共设施、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服务管理权。全体业主、住户及有关人员应支持和配合管理公司的工作。
第二条 公契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力、职责和义务。
二、
管理公司的职责
第三条
服务档次:将高效管理寓意在服务之中。定期征求 意见,热情接待业主、住户或当事人来访,为业主、住户排忧解难。
第四条
负责本山庄物业的管理、经营及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、保养。
第五条
根据上级规定和业主、住户的合理意见与要求,拟定、撤销及修改管理规则,以便更好地管理山庄、服务业主。
第六条
为维护及配套设施的完好,定期安排养护工程:
(1)
公共部分的雨、污水检查,,井及管道保养维修。
(2)
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粉刷公共围栏、围墙。检查、检修水电设备等,并按规定向业主、住户分摊费用。
第七条
维护山庄内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,并确保其功能处于良好状态。
第八条
保持山庄内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,对山庄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检查。
第九条 对山庄内的各种车 辆进行管理。
(1)
为保证山庄内道路干净,影响卫生的车辆应在庄外冲洗干净后方进入。
(2)
山庄内不得学车、试车、不要在公共地方洗车和维护车辆等。
(3)
进入山庄内车辆应按有关路标行车,庄内不得鸣喇叭,速度30公里/小时为宜,载重1.75吨(含1.75吨)以上货车不得进入山庄(经管理公司许可除外)。
(4)
进入山庄内的车辆,业主、住户应出示《高尔夫山庄出入许可证》,其它车辆进入山庄须到管理公司办理车辆放行手续,并遵守山庄内的车辆管理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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