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总则
第一条
高尔夫山庄物业管理分公司是独立核算、服务业主、管理山庄物业的专业管理公司(以下简称管理公司),对本山庄的房屋、公共设施、居住秩序等事务行使服务管理权。全体业主、住户及有关人员应支持和配合管理公司的工作。
第二条
公契双方应履行各自的权力、职责和义务。
二、
管理公司的职责
第三条
服务档次:将高效管理寓意在服务之中。定期征求意见,热情接待业主、住户或当事人来访,为业主、住户排忧解难。
第四条
负责本山庄物业的管理、经营及和公共配套设施的维护、保养。
第五条
根据上级规定和业主、住户的合理意见与要求,拟定、撤销及修改管理规则,以便更好地管理山庄、服务业主。
第六条
为维护及配套设施的完好,定期安排养护工程:
(1)
公共部分的雨、污水检查,,井及管道保养维修。
(2)
根据有关规定定期粉刷公共围栏、围墙。检查、检修水电设备等,并按规定向业主、住户分摊费用。
第七条
维护山庄内所有公共地方的照明及消防设备,并确保其功能处于良好状态。
第八条
保持山庄内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,对山庄环境卫生进行日常检查。
第九条 对山庄内的各种车辆进行管理。
(1)
为保证山庄内道路干净,影响卫生的车辆应在庄外冲洗干净后方进入。
(2)
山庄内不得学车、试车、不要在公共地方洗车和维护车辆等。
(3)
进入山庄内车辆应按有关路标行车,庄内不得鸣喇叭,速度30公里/小时为宜,载重1.75吨(含1.75吨)以上货车不得进入山庄(经管理公司许可除外)。
(4)
进入山庄内的车辆,业主、住户应出示《高尔夫山庄出入许可证》,其它车辆进入山庄须到管理公司办理车辆放行手续,并遵守山庄内的车辆管理制度。
第十条
负责山庄内所有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。
(1)
负责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,确保全区的和谐统一。
(2)
别墅区的私家花园的植物不能影响围墙、围栏上的防盗监控系统及闭路电视为原则,否则管理公司在知会业主后,有权将其植物进行修剪或迁移,确保小区的安全。
第十一条
配合派出所管理日常治安工作,防患于未燃。
第十二条
按规定向业主、住户和其他应交费人收取有关费用,对逾期不交者,每天处以应交款额1%的滞纳金,逾期两个月不交,将循法律途径解决。
第十三条
收取的管理费,应单列项目,专款专用。年度费用收支情况应张榜公布,接受上级部门和交费人的监督。
第十四条
对违章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解决。
三、
业主、住户或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
第十五条 依法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。
第十六条
享有对山庄内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权。
第十七条
享有对本山庄各种管理制度的投票权、建议权和参议权。
第十八条
享有对管理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权、投诉权。
第十九条
房屋业主、住户或其他应交款人应定期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。
第二十条 业主私家花园的维护和管理。
(1)
别墅区的私家花园为整个小区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,业主应有环境绿化意识,注重环境绿化效应。私家花园可委托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护理,属有偿服务。
(2)
若业主、住户自行护理其花园,必须按照护理标准进行,保持其清洁且无荒芜,确保全区绿化的和谐统一。否则,山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修剪,业主、住户需支付双倍费用。
第二十一条
业主、住户对房屋的使用,应遵守下列规定:
(1)
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、用途和外貌。
(2)
未经技术许可不得对室内外墙、梁、柱、板、阳台、平台、通道等进行凿、拆、加建等改动。
(3)
不得在住宅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不得在户外生火,但在别墅花园内不制造浓烟与污染前提下可进行野餐。
(4)
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。
(5)
不得私自占用或妨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地方。
第二十二条
业主、住户有权对其房屋进行在规定范围内的装修、维修和改造,但应先向管理公司申报(需提交全套施工图纸及其它书面申请材料,如装修项目、内容、时间及施工单位的名称、人数、负责人等),领取装修许可证并预交装修押金5000元后方可动工。冷气机安装应按管理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,不得拆穿墙体、破坏结构。装修、改造的垃圾和施工材料不得堆放在公共场所,施工完成后的杂物、垃圾、淤泥应及时清理或由管理公司代为清理,但需支付相关的清运费用。装修完毕后,如无违反装修管理规定,押金则如数退还。
第二十三条
保修期从开发商把竣工的住宅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,由山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修,保修内容及年限按《高尔夫山庄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高尔夫山庄使用说明书》中的条款执行。但属业主、住户人为损坏的,不在保修范围内。正常情况下,保修期满后,由业主、住户负责维修。
第二十四条
告知家庭成员及来访亲友应遵守本公契和各项规章制度,并由签约人(或户主)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反本契约行为负连带责任。
第二十五条
遵守有关治安、户籍等规定。
第二十六条 不要在居民休息时间(上午12时至2时,晚上11时至翌日8时)制造噪音。
第二十七条
生活垃圾需用垃圾袋收集并系好袋口,于晚上6时至翌日9:30时置于固定位置,由管理公司集中清理,不要随意放在其它地方。
第二十八条 在山庄内不得有下列行为:
(1)
随地吐痰、乱丢果皮、纸屑和杂物、随地倒垃圾。
(2) 饲养家禽、牲畜和狼狗。
(3)
未经许可擅自接驳水电或开挖道路、草地等。
(4) 搭建各类违章建筑。
(5)
损坏水电设备、花草树木、园林小品等公共设施。
(6) 机动车辆辗压绿化、草坪。
(7)
悬挂旗帜或其它商业性标牌于花园和屋外以损雅观。
(8)
在山庄内未经许可的公共地方张贴、悬挂广告牌或物品;在公共设施上乱写、乱刻、乱画。
四、 管理费用
第二十九条
管理公司因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及公共设施的维护、保养费用由各业主共同承担,管理收均全额投放于区内的保安、保卫、消防、绿化、公共设施维护及日常行政服务支出。
第三十条
管理费标准: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4.8元人民币,电费:0.83元/度,水费:1.02元/吨。若以后更改另行通知各业主、住户。
第三十一条
物业管理从《高尔夫山庄物业交付确认书》签署之日或交付锁匙之日的次月1日起计收。业主拥有的房屋不论使用与否,都需交纳管理费。
第三十二条
各项费用的收费时间:当月费用于次月10-15日以现金、支票或银行转帐形式同管理公司清交。
第三十三条
业主如转让其物业,须到珠海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更名手续后,再到管理公司办理有关手续,若管理公司未获书面通知,旧业主仍需负责交纳管理费。
五、 违约责任
第三十四条
凡违反本公契或有关政策法规的行为,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,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,若造成损失,应赔偿损失。
第三十五条
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违法或违反本公契,应加重处罚。凡因管理公司工作人员渎职或失职(包括滥用职权、故意刁难住户、徇私舞弊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工作失误等)给住户造成损失的,由责任者负责赔偿,并追究其政纪直至法律责任。
六、 附则
第三十六条
本公契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修订或补充:也可经本山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、住户投票同意修订,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。
第三十七条
本公契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本公契一式二份,管理公司、业主(住户)各存一份。
高尔夫山庄物业管理公司
负责人: (签名盖章)
联系电话:0756-3310540
传真:33105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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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尔夫山庄 区 栋
业主(单位): (签名盖章)
联系电话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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